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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2020-02-13 10:00:00| 来源: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手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手抓促进贸易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全力保障进出境货物快速通关,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公告明确,收发货人可采取两种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一是直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由海关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盖章扫描件。查验完成后,由相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据了解,在常规情况下,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人员聚集度较高,且相关人员到场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进一步简化海关货物查验作业环节,实现海关查验与收发货人“不见面、少接触”,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往返港口、场站不便等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提升海关查验效率,保障各类进出口货物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顺畅通关。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相关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便于海关高效实施查验并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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