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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提醒企业主动披露这些情形将不予处罚

2019-12-11 11:45:55| 来源: 海关总署
       近日,满洲里海关召开政策宣讲会和企业座谈会,为60余家企业代表详细介绍了海关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新规,并选派业务骨干在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发放宣传册和宣传海报,现场解答企业相关疑问。
 
  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尺度进行了调整,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政策。
 
  对于广大企业最为关心的“主动披露后是否会行政处罚”的问题,满洲里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负责人表示,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也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况下,且企业主动披露后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据统计,今年满洲里海关实施主动披露2批,补税300余万元。在加强主动披露政策宣传的同时,该关还注重优化主动披露工作机制,并加强主动披露工作时效管理,提高效率。
 
  海关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在通关后应进行常规性自查自纠工作,利用主动披露制度及时向海关报告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降低潜在的行政处罚。若企业经自查后发现违规行为,应尽早与申报地或主管地海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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