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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2018-12-04 09:44:32| 来源: 新华网
我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

1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高。

《通知》明确,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通知》也提出,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与此同时,财政部等13个部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将清单扩大至1300多种税目商品,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

据财政部关税司人士分析,商品清单的调整,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上述人士表示,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给国内相关企业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动能增长;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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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11月30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通知适用于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广州、重庆、昆明、西安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通知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各方责任。比如跨境电商企业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相关跨境电商企业还将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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