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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第11期 总第237期)

2018-11-30 13:41:18| 来源: 南京海关
1、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23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令)

2、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2018年第145号 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3、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公告2018年第146号 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18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公告)

4、海关总署 商务部 公告2018年第147号 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

5、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6、海关总署 国家电影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 关于实施《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7、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150号 关于实施《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决定对《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自然资源部公告)

8、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 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9、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 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10、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2018年第153号 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科技部决定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科技部公告)

1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4号 关于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3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允许阿富汗松子输华。阿富汗松子应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12、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1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6号 关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获取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在定期公布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的统计项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在线查询按进出口商品、进口原产国(地区)、出口目的国(地区)、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及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统计项目分类汇总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14、海关总署 农村农业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 关于解除匈牙利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17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认可匈牙利为禽流感无疫国家,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15年联合发布的第34号公告对匈牙利的禽流感疫情禁令同时终止。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农村农业部公告)

15、海关总署 农村农业部公告2018年第158号 关于防止哥伦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0月30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2018年10月11日,哥伦比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塞萨尔省(Cesar)发生1起O型口蹄疫疫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哥伦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哥伦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明确相关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要求。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农村农业部公告)

1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9号 关于公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根据第218号修订),公布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作为归类决定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17、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 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铁路列车进出境,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就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18、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1号 关于进口法国分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2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食品部关于法国分葱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法国分葱输华。法国输华分葱应符合《进口法国分葱检验检疫要求》。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19、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2号关于防止苏丹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7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世界卫生组织(WHO)10月15日通报,2018年5月31日至10月2日,苏丹七个州共报告13,978例基孔肯雅热病例。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来自苏丹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明确了相关检疫申报、进行卫生检疫等要求;对前往苏丹的人员,提供了对疫情等情况的咨询渠道。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0、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3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7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第一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原各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仍有效。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 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6号 关于启动实施中哈海关“关铁通”项目试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提高中欧班列货物运输的通关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往来,中哈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哈海关“关铁通”项目试运行议定书》,决定自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启动中哈海关“关铁通”项目试运行。公告就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3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 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为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5、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 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对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6、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9年11月19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并对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7、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0号 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合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8、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1号 关于延期执行2018年第127号、第135号公告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16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将2018年第127号公告、2018年第135号公告施行日期延后至2018年12月24日。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9、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2号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批准《海关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项、修订《海关信息化标准体系》《海关信息系统机房建设规范》2项海关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30、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31、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4号 关于中国鲜枣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8年11月22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枣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公告对《中国鲜枣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中国鲜枣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鲜枣允许出口。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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